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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龍港市印刷包裝行業協會官方網站

        用仿制禮盒裝散裝正品,侵權!

        時間:2022-09-13 點擊:421次

        未經許可將散裝正品裝入標注有權利人注冊商標的仿制禮盒中,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注冊商標權利人的禮盒商品質量等與散裝商品價格、系列、質量等一樣,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權利人的品牌聲譽,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龍港市印刷包裝行業品牌指導服務站摘選2021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案件事實


        浙江五芳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芳齋公司”)系第331907號“五芳齋”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指定使用在粽子等商品上。2004年6月,該商標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11年5月,由國務院公布、文化部頒發授予五芳齋粽子制作技藝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2016年1月,第331907號“五芳齋”商標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續確認為浙江省著名商標。2015年12月22日,第331907號“五芳齋”商標被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延續確認為嘉興市著名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曾將“五芳齋”商標認定為中華老字號。截止2018年8月3日,其在全國共計有379家門店。2019年5月24日,五芳齋公司的代理人徐某在郫都區力源副食經營部(簡稱“力源經營部”)購買了四袋包裝標識為“五芳齋”的粽子和一盒標識為“五芳齋”的咸鴨蛋,經營人員將上述粽子和咸鴨蛋裝入標識有“五芳齋 繽紛五芳”字樣的包裝盒交給徐某。五芳齋公司認可力源經營部銷售的帶有“五芳齋”標識的粽子系由五芳齋公司生產的商品,但該包裝盒并非由五芳齋公司提供。五芳齋公司認為,力源經營部隨意搭配并非由五芳齋公司生產的禮盒會對五芳齋品牌的信譽產生不良影響,因該包裝盒無任何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信息,且可能存在質量低劣等情形給五芳齋公司的權利商標造成負面影響,降低其社會評價。五芳齋公司以力源經營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力源經營部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責任。


        裁判主旨

        法院認為力源經營部提供的案涉包裝盒上帶有“五芳齋”“繽紛五芳”“五芳”字樣的標識,上述使用行為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的基本功能是識別功能,即識別商品和指示服務來源。侵犯商標權本質上就是損害商標的識別功能,使得消費者對商品來源或服務產生混淆、誤認。與此同時,商標也具有保障商品或服務質量,維護商品信譽等衍生功能,商標的功能是商標賴以存在的基礎,對商品而言,包裝不僅具有保護商品、方便使用、攜帶、存放的功能,而且作為商品與消費者的紐帶,特定的包裝也承載著區分商品來源、品質的作用,也是商標功能的體現和延伸。本案中,力源經營部銷售的是五芳齋公司的商品,但其提供的包裝盒并非來源于五芳齋公司或由五芳齋公司提供。一般情況下,特定的包裝往往與商品的品質相聯系。由于案涉侵權包裝盒上使用了與五芳齋公司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即使銷售的商品是五芳齋公司生產,其未經許可擅自將銷售的散裝五芳齋公司商品使用案涉侵權包裝盒進行包裝,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認為是五芳齋公司的特定禮盒商品,從而對商品來源的價格、系列、質量等產生混淆,損害注冊商標的信譽承載功能,其行為屬于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法院判令力源經營部立即停止使用侵害五芳齋公司商標標識的包裝盒并賠償損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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