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工業標準廠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標準廠房建設,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加快產業集聚和中小企業發展,根據《浙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省經貿委《關于推進標準廠房建設的指導意見》、《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標準廠房建設管理的若干意見》、溫州市人民政府[2006]149號專題會議紀要精神,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蒼南縣范圍內建設工業標準廠房,必須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章 規劃用地
第三條 合理規劃。標準廠房的建設規劃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布局選址在工業園區、工業功能區內,符合其產業定位和功能規劃的要求,并符合當地工業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新建標準廠房用地規模一般在30畝以上(農村二產返回地可適當放寬),可一次規劃、分期實施,單體建筑占地面積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四條 產業定位。標準廠房應明確產業定位,本著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優化產業結構的原則,盡量與當地的主導產業相銜接,以加快產業集聚、培育產業集群。
第五條 用地保障。標準廠房建設的用地指標應優先予以保證。“十一五”期間標準廠房用地安排原則上不低于工業用地指標總量的20%;農村二產返回用地原則上要集中安排用于標準廠房建設。每年第一季度經貿部門、國土部門聯合確定當年標準廠房建設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集約用地。標準廠房建設要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要求,嚴格控制單層廠房。輕型加工業標準廠房的層數原則上不低于三層,容積率一般要求在1.5以上,綠地率應該控制在15%左右,有特殊要求的產業依產業規范控制。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建設方式。標準廠房建設原則上以政府委托國有公司開發建設為主,允許各類所有制企業獨立或參與開發建設。除利用農村二產返回地建設的標準廠房外,其他標準廠房的投資業主都必須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的,招拍掛條件設定中必須限定標準廠房和配套的辦公用房、職工宿舍最高售價。
第八條 功能配套。標準廠房區域內的配套道路、電力、通訊、消防安全、給排水及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必須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需要。業主必須根據配套要求在標準廠房區域內建造職工生活配套設施和商務辦公、產品檢測、技術服務等公共服務平臺,其占地和建筑面積比例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開工竣工。標準廠房建設必須按要求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期限內開工和竣工;必須聘請監理,嚴格按照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要求進行施工。超過規定時間半年以上未開工或竣工的,不得享受標準廠房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出租出售。標準廠房建成后可以出租、出售,租用、購買者必須通過準入資格審查,并不得改變標準廠房的功能用途。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允許在主體工程完工后進行銷售,在出售、轉讓時允許對房產、土地使用權證進行分割。政府開發的標準廠房的出租、出售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轉租、轉讓的限制條件(指應符合本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價格需經物價部門核準,在其工程竣工后經資質單位審價后以保本微利原則確定。非國有公司開發的標準廠房的出租、出售價格不得高于招拍掛設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企業入駐。鄉鎮政府應根據其產業功能布局,引導家庭作坊企業從住宅區遷出,入駐標準廠房。優先安排符合準入條件的成長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入駐。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標準廠房物業管理參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實行市場化有償管理。開發單位負有前期物業管理責任;入駐企業要成立業主委員會并及時選聘相應的物業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鄉鎮政府和標準廠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督、指導。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項目審批。為加快審批進度,提高審批效率,建立由縣經貿局牽頭的并聯審批制度,開通標準廠房建設審批的“綠色通道”(具體按照《蒼南縣人民政府關于工業企業項目投資審批一條龍服務的實施意見》執行)。標準廠房內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原則上實行整體上報,一次性同步審批。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標準廠房建成后,由縣標準廠房建設管理推進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聯合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準入審查。標準廠房經批準銷售前,由項目所在地工業園區、功能區管理機構統一向經貿部門提交進駐標準廠房的企業申請,申請資料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入園項目基本情況、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入園設備清單。經貿部門負責在15個工作日內牽頭組織發改、規劃建設、環保、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集中進行準入審查,通過審查的由聯審會議紀要確認。審查范圍指入駐企業是否存在實際用地需求,所屬行業是否符合標準廠房產業定位,采用的設備、工藝技術是否符合產業導向目錄和環保、安全要求;必要時應對企業組織實地考察。經準入審查通過的企業向標準廠房建設單位登記購買。
第十六條 產權過戶。通過準入資格審查的企業持準入聯審會議紀要到國土、房產部門辦理標準廠房土地、房產過戶手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加強領導。為切實加強對標準廠房建設的領導,縣政府成立標準廠房建設管理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為縣經貿、發改、財稅、國土、規劃建設、安監、環保、電力、房管等職能部門的主要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經貿局)。各有關單位要各司其職,形成合力,進一步加強對標準廠房建設有關工作的協調、指導、管理和監督,有效推進標準廠房建設。
第十八條 強化監督??h政府將推進標準廠房建設列入對鄉鎮政府的建設先進制造業基地年度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強化對各鄉鎮標準廠房建設工作的監督考核。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擅自審批建設標準廠房的,單位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存在瀆職、失職、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單位領導和經辦人員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蒼南縣經濟貿易局負責解釋。